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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吐鲁番市浩然法律服务所的指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接受原告郑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该公司与被告郑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商榷。

一、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1、《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都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标的是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

2、《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结合本案就不难看出,本案中渉及的作品,即一套完整的多元化建筑规化设计图,虽然原告不是直接的创作人。但是,通过原告与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以及双方之间委托关系的成立,原告就必然成为了本案被侵权作品的合法所有权人。则有权主张和请求保护自已的作品不受侵犯。

3、从法律意义上讲,侵犯著作权的表现为主要是指未经权利人允许,又无法律根据,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在本案中,被告为了宣传自已企业,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其企业的知名度,推销自行开发的商铺产品,更快速更有效的获取最大利益。而未与原告协商和未经原告允许,就擅自将原告完整的建筑规化设计图中的最为核心的“鸟缆图”和“建筑作品预缆图”,进行了剽窃,搬上了自己的宣传广告。

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在本案中,不能仅仅把被告剽窃原告建筑规化设计图作品看成是一搬的侵权行为。而要明确的认识到原告之所以能花重金,委托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为自已创作、绘制自吐鲁番开天僻地以来,曽未有过的巨大工程规化设计图,就是为了能使自已企业预投资数亿元的开发项目,通过自已的努力和宣传得到应有的回报。可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破坏了原告整个作品的完整性。同时,也是原告的作品失去了它应有作用。更使广大群众会误以为被告所剽窃原告建筑规化设计图就是被告的作品。从而促进了被告开发商铺的成交量,更能提高被告的商铺价格。恰恰能致原告预投资数亿元的商铺销售怠后,价格降低。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被告必须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2、对于原告著作权遭受被告非法侵害,其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著作权遭受侵害的赔偿原则是按照全部赔偿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还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虽然以自已委托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进行创作,所约定的271万元设计费,作为要求被告的赔偿请求。但是,仍然不能弥补自已所失预期应得利益或者被吿所得利益。

综上所述,通过事实入睐,睐八证明:1、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2、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3、原告的请求合法,被告必须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呈请法庭能对我们二人的代理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以公平公正的资态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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